白银市发布2026年“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星空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6-07-14 19:54:23

  一、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25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3袋大豆素肉(豆制品)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6年3月22日从会宁县某瓜果蔬菜批发超市购进3袋大豆素肉,采购该批次大豆素肉时,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查看大豆素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仅索要供货方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截至检查时,仍未发现购进时大豆素肉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3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外卖平台内的某烧烤餐厅所售食品宣传与实际不符。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店内冷藏冷冻柜中发现销售的“骨肉相连”产品包装,外包装配料表明确标注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为鸡肉,在某外卖平台将涉案“骨肉相连”产品的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标注为“猪肉粒”,与产品实际配料明显不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的涉案产品宣传信息均由当事人自行编辑上架,因编辑时未认真核对产品外包装配料信息,导致线上宣传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以上骨肉相连是当事人2026年1月从靖远县某水产调料部购进的1箱。检查时,已全部售罄。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对某外卖平台上的错误宣传内容做了修改,将产品原料信息更正为与实际包装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3月24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泰县某车行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店内经营的7辆电瓶车执行标准均为GB17761-2018,不符合2025年9月1日实施的新《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要求。经立案调查,该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中旬从兰州某专卖店购进,购进时未索要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件,购进后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主体责任,该批电瓶车在规定销售截止日期2025年11月30日之后仍陈列于经营场所,处于流通销售状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甘肃省电瓶车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工业产品营销售卖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5月19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后厨冷藏柜内1包“黄豆芽”(1千克、散装食品)已发霉变质、2盆加工好的红烧肉(1.5千克)已经表面出现霉点并附带刺鼻味道。经立案调查,已发霉变质1千克黄豆芽是当事人购入散装豆芽使用后剩余的;已变质2盆红烧肉是当事人5月9日购进猪肉加工制作而成的,当事人可提供该批猪肉的《肉品品质合格证》及《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